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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下河南省年度下

来源:沈阳故宫 时间:20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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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年度下学年高二年级联考(二)

语文

考生注意:

1.本试卷共分,考试时间分钟。

2.请将各题答案填写在答题卡上。

3.本试卷主要考试内容:高考全部内容。

一、现代文阅读(36分)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古司马兵法”是中国古代兵学的总源头,是中国古代兵家文化最早的系统载体。西周时期,当时的兵学典籍由官方统一编纂,专职传授。这类文献泛称为“司马兵法”,并不是某一部军事典籍的专指,如先秦时期一切官方军事文书(法规、条令、条例)都属于“古司马兵法”的组成部分。“古司马兵法”最显著的特征是集中体现了西周礼乐文明中的“军礼”传统。

这反映在战争宗旨上是强调规则意识、底线意识,“争义不争利”。如不得已动用战争这个最后手段,也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伦理原则,光明正大、公平合理地进行交锋,即所谓“以礼为固,以仁为胜”。

发动战争,多有道德上的禁忌,这包括不能够乘人之危,不允许违农时,不能让民众遭受苦难,等等。在具体的战场交锋过程中,必须尊重对手,奉行光明磊落的原则,进退有节制,厮杀讲礼仪,杜绝诡诈狡谲的行为。《榖梁传·隐公五年》简洁概括为“伐不逾时,战不逐奔,诛不填服”。

战场纪律要体现一定的人文关怀,优待俘虏、救死扶伤、禁止报复是执行战场纪律中的必有之义。在战争善后问题上,胜利一方对敌手也不许赶尽杀绝、除恶务尽,而是在确保胜利的前提下,保留对手生命,让其维系自己的血胤。武王伐纣成功后,乃册立纣王之子武庚,继续奉殷商之血祀,就是例子。

当然,对“古司马兵法”的“竞于道德”的属性,我们也不能作过度夸大。这种现象的存在,首先是由战争本身物质条件所决定的,是受到现实的制约的。例如在殷商、西周与春秋前期密集大方阵作战背景下,战场行动只能是“逐奔不远,纵绥不及”“徒不趋,车不驰”,只能是“成列而鼓”。其实,当时战争的残酷才是历史的最大真实,《禹鼎》中“无遗寿幼”征伐令的记载即是明证。

其实,“古司马兵法”所体现的“军礼”精神,只适用于中原诸夏列国,而不包括其他少数民族。这就是所谓的“德以柔中国”。与之相反,那些四夷少数部族则不属于“军礼”的适用对象,故言“刑以威四夷”(《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即使在中原诸夏列国,是否遵循“古司马兵法”所倡导的“军礼”原则,也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在战场上“伤国君有刑”是“军礼”的准则之一,晋楚鄢陵之战中,郤至见楚子必下,“免胄而趋风”,固然恪守了“军礼”,但是,同为晋军将领的吕锜却汲汲于杀伤敌国国君为务。

不仅如此,在同一个人身上,他对“军礼”的遵循也往往带有选择性,表现经常前后不一。如郤至其人,他在鄢陵之战的战场交锋时固然对郑伯、楚子等敌国国君竭尽恭敬尊重之能事。可是,在鄢陵之战开战前夕的战略建言里,却主张趁楚国还没有摆好阵势就攻打,这明显违背了“无薄人于险”的“军礼”要求。

“古司马兵法”所倡导的军礼原则,归根到底,只是一种道德上的诉求,并非强制性的法则。因此,我们对“古司马兵法”中“竞于道德”的属性,应该有辩证的认识,既不宜轻易地否定,也不可让后儒们牵着鼻子走,一味地加以信从。

(摘编自黄朴民《中国古代兵法的道德属性》,《光明日报》)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古司马兵法”虽然是古代的兵家文化典籍,但是它并不专指某一部军事典籍,所阐述的也并不只限于军事方面的问题。

B.在“古司马兵法”中,古人主张战争要有规则意识,遵循一定的道德伦理原则,将战争宗旨提升到“仁”“义”等高度。

C.“古司马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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