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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院刊清朝中央最高铸币机构宝泉局沿革

来源:沈阳故宫 时间:20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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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宝泉局的设立

(一)宝泉局的出现与清代的“关外钱局”

元末朱元璋击败陈友谅后,在江西及各省设宝泉局铸钱,是地方铸币机构。到了明天启年间,国家在户部开设宝泉局,南京宝泉局配合京师的共同行使铸币的职能,这时宝泉局进入中央机构体系,其地位开始高于隶属于工部的宝源局。

自洪武年间始,明朝宝源局便在国都设立,负责铸造制钱。永乐迁都后,在京师、南京均设宝源局,一同隶属于工部管理,为中央铸币机构,一直延续到明亡。中央设置宝泉局后,铸钱重心转向户部,工部铸钱渐少,甚至要替工部宝源局完成其拖欠的国家规定的铸钱任务,天启四年(),户部右侍郎陈于廷记:“制钱之逋进钱,原系工部职掌,顷臣部每季恭进制钱二百五十万文,既代其劳,又代其费。”

清朝在入关前就已经开始铸造钱币。笔者将清朝关外时期的铸钱机构暂称为“关外钱局”,并且推测该局应是在天命六年()定都辽阳后开始设立。目前所见关外钱局最早铸造的钱币实物是满文“abkaifulinggahanjiha”钱(汉译:天命汗钱)〔图一〕和“天命通宝”钱〔图二〕。文献记载:“天命元年,铸天命通宝钱。”到天聪时,“天聪元年铸天聪通宝钱……一为满文,一汉字曰天聪通宝,大小各如旧制”,实物正面满文“surehanIjiha”(汉译:天聪汗之钱),背面满文“juanemujiha”(汉译:十一钱)〔图三〕。但就目前实物来讲,还未见到天聪钱的汉字版。

〔图一〕天命汗钱

〔图二〕天命通宝

〔图三〕天聪汗钱

关外钱局的钱币并不是学界特别珍惜的品种,推测其虽然流通时间短、流通地域有限,但一定是具有相当大的成品数量,才会迄今仍有一定的存世量,这说明关外钱局有了国家机构的性质,担负类似维持国家政治、经济运转的职能。

关外钱局设立于努尔哈赤迁都辽阳之后。努尔哈赤是在赫图阿拉建国的,由聚落到山城,政治上并没有成系统的国家机构。而其统治的广大地区经济上并不发达,财富的积累也相当缓慢,尚处于以物易物阶段。同时,作为国家基础的满洲族群并不擅长开展大规模手工业生产,无论赫图阿拉还是其他后金国所控制的地区,都不具备条件开展大规模的国家行为的铸钱活动。特别要指出的是,铸钱需要大量铜原料,而赫图阿拉附近乃至整个后金国控制地区,在《清代的矿业》一书中并没有显示有铜矿存在,而通过游击式的“抢西边”来获取,当然不能保证其原料的稳定来源。从贸易角度看,就当时的多方关系而言,明朝后期对日常用的铁器都限制流往后金地区,不可能会让关系其自身经济命脉的铜原料大量流往该地。而后金国建元伊始,蒙古大部还未彻底臣服,也不大可能迂回运输笨重的铜原料,且后金国还没有便捷的出海口可以从外洋采办。因此,文献记载天命元年就开始铸造钱币应是经过粉饰的,时间上应该晚于天命元年,地点应该是在比赫图阿拉更大、更繁荣、交通更便利的城市。关外钱局在辽阳设立,并开展国家的大规模铸钱行为,是符合当时的历史发展趋势的。大部分清朝关外钱局的钱币,经常出现于现在的辽阳民间,就此,笔者曾向辽阳市文管所求证,虽无考古证据,但现在民间确实流传着辽阳存在造币遗址的说法。并且,年10月,辽阳“河东新城”开发区段电缆沟施工时,有人在工地征集到“天命汗钱”铜范。所以,清朝在关外时期确实在辽阳地区开展过铸钱活动。

种种迹象表明,努尔哈赤于天命六年(天启元年,)定都辽阳,由族寨到城居实现了向农业社会的过渡开始任用汉人参照明朝进行大规模的政治、经济改革,以尽快巩固自己在农业经济地区的统治,并用统一铸造钱币来宣告政权合法、控制社会经济。笔者认为,天命十年(天启五年,)努尔哈赤迁都沈阳后,关外钱局应该并没有搬离辽阳,因为辽阳比沈阳更临近海路。就目前看,存世的此时钱币均为铜质,考虑到当时关外地区并不盛产铜矿,铸钱所需的大量铜原料无法通过常规补给,因此最大的可能性是由外洋通过海运由产铜地或贸易城市而来,如《沈阳状启》中提到崇德八年(崇祯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在沈阳充当人质的朝鲜王子,收到由清朝郑姓翻译官送来的白银,让其购买铜、铁、锡等三万斤,购买地是釜山(今韩国釜山)。釜山是滨海城市,此记载应可证明清朝关外时期铸钱的铜原料由海运通过贸易得来。而沈阳距水路远,辽阳靠近有出海口的辽河,相对于沈阳,由海路运抵后转陆路运输笨重的铜料或者直接利用辽河继续水运更为划算。因此,把关外钱局留在辽阳是可能的。

(二)清朝宝泉局的设立

顺治元年()清朝定都北京,设宝泉局铸钱,隶户部管辖。与明代的做法不同,就宝泉局而言,仅仅是京师才有,不在旧都设立。清朝宝泉局的政治地位高于工部宝源局。宝泉局铸钱完全是国家经济行为:“银库乃天下财赋之总汇出纳……宝泉局铸出制钱亦入库收贮,以待度支。”在这一点上,清朝宝泉局的功用跟明朝后期相比是一致的,同是中央机构。清朝工部宝源局地位的下降,相应抬高了宝泉局的地位。较明朝宝源局为全国造钱,清朝宝源局造钱主要是为了支付工部的工程款,即便其所铸钱币有盈余,也要“悉归诸户部”,因此只能说是作为户部库藏的少量补充,职能不能与宝泉局比肩;且自清朝一开始,便为宝泉局颁发了印信,而宝源局直到乾隆十二年()才获准参照宝泉局颁发印信。可见从清朝初期宝源局的地位就大大下降了。而到清朝中后期,尤其是咸丰朝,政府为了挽救危局,想尽办法维持宝泉局的铸币活动,保证其原料供应,而宝源局所得到的铜原料大大减少,甚至要从宝泉局调拨原料,才能维系运转,这种情况甚至被皇帝钦定为“先例”参照,而宝泉局一次支援宝源局的铜原料竟是宝泉局滇铜定额的三分之一。可见即便在清朝内忧外患时,铜这种重要的战略物资在宝泉局还是大量存贮的(见后文),而宝源局则没有这样的战略物资储备职能。

综上所述,清朝设立的宝泉局,其表面是接纳借鉴了明朝的政治体制,但又带有创新之处。

宝泉局的内设机构

宝泉局内部分工明确,设有宝泉局公署,宝泉局东、南、西、北、中五厂。但在雍正四年()以前,宝泉局只有一厂,局公署、库房、厂房合署办公。

(一)宝泉局公署

宝泉局公署是该局长官“宝泉局监督”办公的地方。明朝在户部设立宝泉局后,公署和厂房就位于今天北京市东城区香饵胡同东部以南、细管胡同东部以北的中间地域。清朝入关后,宝泉局仍继续使用这个地址。

(二)宝泉局中厂

宝泉局中厂是在雍正四年增设四厂后设立的。为了命名的便宜,以原厂所在地为中心,新厂的大致空间布局在其东、南、西、北四方,因此原厂便以“中”命名,相关文献中提到的宝泉局“老局”的概念,也就是中厂的概念,如乾隆六年()十月,宝泉局西、北两厂工人停炉罢工,监督丁廷让“仍赴老局内,传集各厂大使、炉头到局严饬”。

由于宝泉局原来只有一厂,局机关和厂房均在一处,所以增加四厂后,宝泉局公署和中厂便合署办公:“其旧厂作为公署,但以收贮铜铅,不复设炉。”在日常行政中,公署和中厂各自行使权力,公署是中厂的上级单位,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部门。如咸丰十年()四月初二日,在收存铸好的铜钱并提取工料银时,人们发现库房被盗,第二天宝泉局监督便率领中厂大使向户部堂官如实禀报。也正是由于合署办公,人们会形成中厂就是宝泉局公署的误解,所以有时直接称呼中厂为宝泉局,把中厂大使称之为“局大使”,产生误解,也情有可原。

自新增四厂后,中厂只作为宝泉局的原料仓库、成品钱的暂存地,这一点咸丰九年()的史料记载:“窃臣部宝泉局库,为收储铜、锡、钱文重地。”另外,在《钦定户部则例》中也说明宝泉局中厂是“库藏”所在。

中厂内至少有五座仓库贮藏原料,为天字库、地字库、黄字库、宇字库、元字库。天字库存放十足成色的铜原料,地字库存放十足成色和八成成色的铜原料;黄字库存放成色不好的“蟹壳铜”和十足成色的铜原料,其中主要存贮“蟹壳铜”;宇字库存放八成成色的铜原料;元字库存放成色较高的锡和从海外进口的铜。前四座仓库,每一座仓库的库存动辄百万斤上下(如地字库八成铜余万斤,黄字库蟹壳铜91万余斤,宇字库八成铜98万余斤)。若天字库库藏随时发炉鼓铸,其他库藏即便有亏空,也会保留战略储备的数量,轻易不会动用,如宇字库本身库存八成铜98万余斤,在嘉庆四年至嘉庆九年的6年间没有过出入库记录,这也是说明该局库藏完全可以同时负担其他国家机构用铜的需求,同时,还担负着满足皇家用铜的任务,如内务府为铸造乾隆三十五年()万寿圣节无量寿佛,所需铜原料便从在宝泉局中厂领用。

(三)宝泉局东、南、西、北四厂

“宝泉局所属有东、南、西、北四厂”,但四厂并不是随宝泉局在顺治年间设立就出现的,而是在雍正四年才出现,此前,宝泉局只有一厂。雍正四年后设立四厂,使鼓铸职能从中厂(原厂)剥离出来。宝泉局四厂的地址分别为:“东厂在东四牌楼四条胡同,南厂在钱粮胡同,西厂在千佛寺胡同,北厂在北新桥三条胡同。”这些地名至今仍然存在。

至于为何到了雍正四年间突然增设四厂,当年正月初九日总理户部事务的怡亲王允祥在奏折中提到,“宝泉局号房倒坏,另择四处造为铸钱作坊”。新增四厂应不晚于当年十月初六日卯时前落成,因为雍正皇帝在这个时间段奖赏了修理钱局有功的宝泉局监督色钦等人。怡亲王的奏折看似是设立四厂的直接原因,但是房屋倒塌后在原址上重新修缮即可,何故要另找许多地方建新厂?笔者认为这背后有更深刻历史背景,依据史料推测原因有四:

其一,加大中央集权力度、发展经济增加税收、清理亏空均是雍正帝的重点政治目标,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就必然要有充足的资金准备,但如果铸钱流通量不足,势必银钱比价失调,导致百姓无钱可用,政府收入减少,所以中央加大铸钱量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宝泉局原来只有一厂五十炉作,显然满足不了政治、经济上的需求,因此雍正四年改一厂为四厂,并将炉作分散,东厂15炉、南厂15炉、西厂17炉、北厂13炉,共60炉,炉作数量比原来增加了20%。

其二,将鼓铸功能从中厂剥离,设立四厂分散鼓铸,中厂专司库藏,可以减少火灾时的损失。鼓铸必然用火,虽将熔炉内的火被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但仍避免不了铜溶液在浇铸过程中所产生的遗洒、喷溅所造成的火灾。限于史料,这里只能举乾隆朝的事例,乾隆二十九年()六月初二日,北厂匠人王瑞喜在向范中倾倒将铜溶液时,不慎将坩埚打翻,导致铜液迸发,引燃窗户纸和遮风用的芦席,进而点燃炉房和磨钱房共十八间,烧塌炉房四间,直到步兵统领衙门带兵来才得以分头扑灭。由此可见,倘若一厂鼓铸,且与库房合署,就会带来人多地狭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势必火烧连营。

其三,分设四厂,将炉作分散,倘若其中一厂或几厂的匠役滋生事端,不至于影响到铸钱大局。乾隆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陈德华、三和、舒赫德在其奏折中提到:“查该匠役等皆属无籍顽民,从前康熙、雍正年间俱有抛砖掷瓦,图争工价之事,恶习相沿,以非一次。”可知在康熙和雍正两朝时就存在匠役滋事的情况。将一厂分为四厂,如有一厂闹事,至少可以保证还有三厂正常鼓铸,可以有效缓解这类事件给正常鼓铸带来的影响;就算一厂闹事,有其他厂区跟风效仿,也可区分轻重缓急,分别弹压,尽早恢复正常作业。如乾隆六年()夏,北厂匠役率先闹事,而后西厂跟风效仿,由于及时弹压,另外两厂未发生相似事件,保证了铸钱的正常进行。

其四,将炉作分散,减少一厂的炉作总量,在同样鼓铸总数的前提下,有利于铸币的精细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雍正元年()十月,巡视北城监察御史罗其昌在其奏折中认为国家精工铸钱,尤其在文字上下功夫,可使真币、假币一目了然,私铸者则无空可钻,虽然雍正皇帝并未就此观点做文字性的朱批,但是此档案为朱墨套色影印,让我们可以看到皇帝在此观点上做的朱笔记号,可知此类观点在其继位之初就引起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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